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全涛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40号
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王瓜店街道王东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28433897M。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全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中海雍景郡15-1-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QUTQ55J。
法定代表人:陈凤仙,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EM8J88K。
法定代表人:李向茂,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18号金海大厦E座9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MA0NH7TD0J。
法定代表人:杨海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全户村镇涧沟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K3X291。
法定代表人:韩长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全涛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钶汇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天陌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全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双龙支行,账号:8661××××4490)。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14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承诺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因申请人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全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万元(开户行:齐鲁银行济南双龙支行,账号:8661××××449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庚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殷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