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黑龙江海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8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焉**,女,该行员工。
被告:黑龙江海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监事,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与被告黑龙江海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