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91民初1110号
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阳光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代丽荣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刘海峰
书记员  李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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