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民终1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5673506344。
法定代表人:**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保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0491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保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改判继续审理本案。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以个人名义先后从公司借款九笔,共计人民币20万元,完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借款行为,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应由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蓝保能源公司主张的借款均是**在该公司工作时,已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报销、进行冲账,只是借支手续,按照公司财务要求不允许收回而已。通过**提交的报销单据等相关凭证,均有公司代表人签字,可以确认报销的事实。故本案并非借款关系,蓝保能源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公司内部的借支是用于公司的运营需要,本质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并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内部事务的财务管理不适用上诉人所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不存在借贷民事主体,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借支报销行为,故上诉人蓝保能源公司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蓝保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系原告蓝保能源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从原告处借支款项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借支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不应按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为:蓝保能源公司与**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从公司内部借支款项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应先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而不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蓝保能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蓝保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