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新与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丛民初字第02123号
原告高长新。
被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美的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新与被告河北蓝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长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高长新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及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