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3284号
(2020)吉0202执保126号
申请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申请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林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