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工商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商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郑永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工商学院,住长春市九台经,住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文君,校长。
上诉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工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收取3218.5元,由上诉人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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