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062号之一
原告: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集商国际A2号楼(即力旺广场D座9层961、962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林,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义,系吉林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四长路998公里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邢家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大街东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雁夫,系董事长。
原告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93,294.18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设计费用63,0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原告同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公主岭一中2021年绿化补植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从项目建设方,即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公主岭市岭富建设投资有限共公司)处承包的,位于公主岭市岭西新城的“公主岭市第一中学智能化教育和精装修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中的绿化补植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为:施工图纸、清单包括的苗木、架杆、劳务、二次倒运、机械等。内容为1)大乔木:胸径大于等于20公分的一级树130株;2)亚乔木:抗旱梅花51株;3)花灌木:冠幅1.5米高杆密枝红叶李球150株,冠幅1.5米连翘、红花王子锦带、忍冬精品球150株;4)横纹平剪:10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大包,发包方不收取承包方管理费。合同价款为2,007,613.00元。实际结算金额以建设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至工程总价款的97%,质保金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1年5月末通过了验收并交付。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有限公司也同建设方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末完成结算,并经建设方确认结算价款为1,693,294.18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能支付。被告公主岭市岭富汇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待鉴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2元由本院退回吉林桐源生态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