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6274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288号(耀盛大厦101、201-205、209、801-807室)。
负责人:赵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3幢1006室。
法定代表人:宋学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东。
负责人:张军。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春鸣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