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2民初6250号之二
原告:江苏常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典雅商业广场2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8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8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江苏常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3元,减半收取4466.5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36.5元,由原告江苏常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