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禚才,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没有锅门村五组19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承德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德汇大厦A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禚才、**、***、***、**、***、***、***、***、***、***、***与被告***、承德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4月13日立案后,原告十六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等十六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等十六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