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03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申请人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5717705K。
地址:青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54372902。
地址:青县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卓唯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