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3016号
申请人: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农机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6812150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54372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3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呈胜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彩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