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

沧州威力液压油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2民初969号
原告沧州威力液压油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青县工业园区。
被告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青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威力液压油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沧州威力液压油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宝瑞通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