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83号之一
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金升大市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40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