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9号
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金升大市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15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陇南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24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
二、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