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拓达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县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泉拓达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3810号
原告:承德县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满杖子乡李杖子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孙令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拓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城北嘉园4幢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殿海,职务:经理。
被告:胡广平,男,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承德县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拓达建筑有限公司、胡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县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承德县都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 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