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宏远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5339**与臧双全、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5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系**哥哥。
委托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臧双全,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执行人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茵,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臧双全、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作出的(2016)*****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臧双全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37775元;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臧双全、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7000元。因臧双全、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臧双全、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547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8547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094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1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到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约支付了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撤回了对苏州市宏远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臧双全于2018年1月15日到庭申报了财产。因被执行人臧双全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审理中,本院依**申请,查封了臧双全与案外人石海霞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滨江美韵生活城18幢2108室的不动产(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3日),因涉及大额抵押及其他共有权人,暂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臧双全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臧双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臧双全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不动产情况,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6、2018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臧双全名下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600000元,另除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臧双全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臧双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臧双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