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石北路**振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上诉人提交了公司会计转账凭证,被上诉人承认收到案涉款项,但主张系上诉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赠予,但对此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被上诉人应对其赠予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是否上诉人公司财务人员,请重审时查清二人账上资金是否上诉人资金?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借条,因上诉人不能提交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上诉人还提交了转账凭证,双方对于款项的数额并无异议,故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认定。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请重审时责令上诉人提交原始载体查清该证据是否真实?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海天环保工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