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复29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1-6号乐福小区D栋BL3-06号。
法定代表人:周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街南头街道东滨路4096号濠盛商务中心0715。
法定代表人:李华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华飞,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法院)(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公司)向中山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中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号08×××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的查封冻结。中山法院作出(2021)辽0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复议,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辽02执复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中山法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
中山法院查明,该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7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给付***回购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异议人中腾公司及被执行人李华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期间,***申请诉讼保全,该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异议人中腾公司名下账户(账户号08×××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款项,金额为300003元。2021年1月2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1735号。
根据异议人中腾公司提交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异议人中腾公司为阿城区融创印象宸院项目二标段施工单位,上述冻结账户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异议人中腾公司尚欠施工该项目五项的刁宝军农民工工资款三十万元,由于案涉账户被查封,导致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
另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证实该账户为农民工专用账户。
中山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异议人中腾公司名下账户(账户号08×××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冻结该账户亦并非用于支付该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且,异议人中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目前尚欠农民工工资款三十余万元,案涉账户目前账户余额为300003元。本案中,该账户作为农民工专用账户并未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故,对于异议人中腾公司提出的解除对案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号08×××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的查封冻结异议,予以支持。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8×××8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的账户作出的冻结措施。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中山法院(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驳回中腾公司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中山法院冻结案涉账户于法有据。(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异裁定书所采信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本案是发回重审案件,一年多以后现在的中山法院在中腾公司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且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裁定证据不足。1、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回执没有加盖合法有效印章。2、中腾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没有支付明细,无法证明该帐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3、中腾公司提供给中山法院的农业银行哈尔滨了香坊支行的回单专用章号码却不一致。同一银行,同一时间,同一帐户调取的银行帐户,回单专用章尾号却不一致,说明有人制作虚假证据的嫌疑。4、中腾公司没有给中山法院提供帐户支付明细上看,也是由中腾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部分劳务费。故应依法驳回中腾公司的异议。根据人社部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用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本院查明事实与中山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本案中,根据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出具的案涉账户查询通知书回执,能够认定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根据上述规定,中山法院可以依法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中山法院对案涉账户直接采取冻结措施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中腾公司主张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亦与上述规定不符,对中腾公司的该异议请求应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
二、变更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对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8×××8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的账户冻结措施为预冻结;
三、驳回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账号为08×××8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账户冻结措施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瑞瑶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