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11民初726号
原告: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乐福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该公司职工人力资源部经理,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驰,委托代理人李继伟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35.5万元工程款;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哈尔滨市阿城区融创天地项目建筑承包商,负责承建楼盘等相关工作,开工之际由于人手不足,便与包工头**达成协议,将该项目前期五项分包给被告,由被告招募农民工进行相关工作。工程结算时,由于原告疏忽,多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此笔款项被告承认且同意返还,另有原告本欲直接向被告所招募的农民工发放工资,但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具有农民工签
字按手印的工资单,并谎称由于其所招募的农民工均已分散各地继续干活,无法现场领取工资,同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协议,保证将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信以为真,将37.5万元(含多付的2万元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由其代发,但被告未履行发放工资的义务,同时也未将2万元多付的工程款归还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律依据,非法占有原告应付的工程款以及原告多付的工程款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不当得利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签字收条15张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收到我公司的工程款375000元,我公司应支付的是355228元。
证据二、原告与**关于工程款的确认,证明:应支付给**的是355228元。
证据三、**保证书一份,内容为2020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本人**是中腾建筑有限公司承保的阿城印象天地工程前期五项承包人,截止今日公司付工程款拾肆万元整,我保证将此款如实发放工人手中,如此款未发放到工人手中,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本项目中腾公司结止今日拨付工程款合
计:355228元,所有人工费全部结清,所有承认和票据全部作废。”,工资表一份,证明:工资表是**提供给我公司的。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证据原件,经核对无异,以复印件在卷为凭。
证据一中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收据上注明交款单位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公司),收款事由为收到中腾公司印象天地五项人工费,收款人**。数额为1万元。2020年3月11日收到1万元,2020年3月19日收到1万元,2020年3月27日收到2万元,2020年4月4日收到1万元2020年4月11日收到1万元,2020年4月13日收到4万元,2020年4月16日收到1.5万元,2020年4月23日收到5万元2020年4月30日收到2万元,2020年5月12日收到1万元,2020年5月16日收到3万元,2020年5月28日收到5万元,2020年6月11日收到2.5万元,注明收到中腾公司印象天地五项人工费尾款,全部结清。**手里的所有承认和票据全部作废。上述收据均表现为收据,交款单位为中腾公司,另转账记录5000元注明2020年5月22日转给印象天地8号楼五项**五项人工费5000元。与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记录及2020年1月24日**收条收到6万元能够相互印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收到中腾公司印象天地五项人工费共计375000元予以确认。
对证据二中腾公司以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的分包五项量所载明的工程款数额应为355228元,用以证实应付工程款数额。表中有**签字,时间为2020年4月7日,中腾公司对该工程款数额虽未加盖公章,但公司予以认可。被告**因公告送达未
对此提出相反证据或提出抗辩,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对证据三**的保证书及工人工资表,本院对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根据原告起诉、所举示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负责承建楼盘项目前期五项分包给被告。2019年8月被告带领工人开始进驻场地干活,到2019年12月底被告停工,分包工作并未完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具体的图纸和明确的工程款数额。之后被告以垫钱过多为由,要求与原告结算工程款项,并且不再继续施工。双方于2020年4月7日进行结算,确定五项人工费为355228元。原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共支付给**375000元。多支付了19772元工程款。原告主张该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为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至今未返还多付的19772元工程款。被告**2020年7月向中腾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将之前收到的工程款拾肆万元整如实发放工人手中,如未发放一切后果由**负责。中腾公司未提供被告**未按照承诺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因为**未支付工资由其代为垫付的证据.
本院认为,(一)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经由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分析,原被告双方涉案五项人工费总价款为355228元,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数额为375000元。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应以不当得利为由,返还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19772元。被告经电话查找,户籍地调查下
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及相反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综合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被告出具的工程款确认,原告主张因疏忽在工程款结算时向被告多支付了19772元事实存在。被告没有取得该财产的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有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5.5万元工程款应否支持的问题。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负责承建楼盘项目前期五项分包给被告,原告陈述被告未向工人支付工资,原告亦未垫付。原告将工程五项发包给被告,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人员的直接雇佣者,其有发放工资的义务,五项工程款中包括人工费在内,双方约定由被告发放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保证书保证收到的14万元工程款如实发放到工人手中,因此原告主张的35.5万中的21.5万元不能认定为工人工资。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被告收到14万元,承诺如实发放给工人,但是未提供工人没有收到工资并由其代为垫付工资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35.5万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772元;
二、驳回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9元,由原告负担6629元,剩余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苏中奇人民陪审员康国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