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东滨路4096号濠盛商务中心0715。
法定代表人:李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华飞,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华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7530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779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保险、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通过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华飞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的方式,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44823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三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均不足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及证券类财产;被执行人李华飞名下有商业保险单,但投保人均为案外人,不属于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华飞名下有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均予以查封登记,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动产非首轮查封而均无法处置。
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派出执行员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场调查取证。经查,根据中国移动黑龙江省公司及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公司反馈,被执行人李华飞名下并未拥有“吉祥号码”;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李华飞名下并未拥有住房公积金财产;根据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中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塔吊设备的备案登记记录;根据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并无关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城区的施工现场的大型工程设备的所有权登记备案信息;根据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监察部门反馈,关于可能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的“融创达仁印象宸院项目”中,未有被执行人缴纳农民工保证金的记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滕今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梁超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