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1-6号乐福小区D栋BL3-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华飞,男198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东滨路4096号濠盛商务中心0715。
法定代表人:李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飞、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749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李华飞账户102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邓玉皎
执行员  那 函
执行员  刘子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