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1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刘君武,系辽宁沐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东滨路4096号濠盛商务中心0715。
法定代表人:李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华飞,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博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飞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时,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保险等投资性财产收益信息等财产情况,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79.29元。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邓玉皎
执行员  刘子齐
执行员  那 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