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8419号
申请执行人:****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33号(哈尔滨城东木材市场有限公司木材区F-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1-6号乐福小区D栋BL3-06号,现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子交汇处中腾集团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1)黑0104民初50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五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黑A×××******奔驰、黑A×××**大众牌、黑A×××**江淮牌、黑A×××**揽胜、辽A×××*****牌)五台。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