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4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传唤无果;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22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0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