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193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河北健源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保华,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奥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KRK59J。.
经营者:张凯,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陕西省宝鸡市。
第三人:张李佳,男,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健源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市***奥建材经销部、第三人张李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健源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宝鸡市***奥建材经销部、第三人张李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争议自愿庭外调解解决为由撤回本次起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6元,减半收取53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屈 振 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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