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昱达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金昱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3008号
申请人: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成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96919C。
法定代表人:张怀玉。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工业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X5L4L0Y。
法定代表人:赵晖。
原告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南京永昌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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