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503民初547号 原告: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2MA096PPW7H,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车站北路翰林院3号楼2层4**20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3MA08XWK689,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南路蓝岸小区1-2层铺南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计873元,由原告河北中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