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831号
原告***时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市隆化县***盛世中隆佳园二期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347613981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了原告***时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应**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4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