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2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被告:***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灵寿镇正南北大街712号。

法定代表人:乔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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