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2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灵寿县。
被告:***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灵寿镇正南北大街712号。
法定代表人:乔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灵寿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龙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