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平泉经济开发区通航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320092995G。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刘起发,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孙国军,男,1966年2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姜玉梅,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承德市平泉市金世纪A区。
被告郭立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承德市平泉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刘起发、孙国军、姜玉梅、郭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3月29日,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原告处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5%。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贵院。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起发、姜玉梅、孙国军、郭立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