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财保9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华,隆化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经济开发区通航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隆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5万元。期限三年。
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支付,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20;开户行:承德银行隆化龙苑支行)。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