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

被执行人:***,住地邢台市。

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3民初3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00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7月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7月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所在地东郭村村书记陈雪峰进行调查,调查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家中确无财产;

五、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本院共进行了3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10月2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短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3民初3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玉国

审判员  张秀艳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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