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4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
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军。
原告***与被告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冀0823民初3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平泉市财政局的到期债权,查封金额为75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航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平泉市财政局的到期债权7500000.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