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629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庄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871994417。
法定代表人:黄荣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西路**北斗星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93YE62B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号。现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封公司农民工工资账号809013701014********。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80901370101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金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