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591号之一
申请人:衡水东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昌明大街519号5栋5层。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西路1697号北斗星城一区42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董事长。
申请人衡水东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冀1102民初35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河北泽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0407010019300163519(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新华支行)、632466901(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营业部)、0407021509100008889(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滏阳支行)、50810811000131(开户行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城科技支行)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双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