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2426民初1381号 原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万宝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粮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路公司)与被告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宝公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远石化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宝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万宝公路公司与诚远石化公司之间签订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2.判令诚远石化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595.6万元及利息(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结清为止);3.由诚远石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2日,万宝公路公司与诚远石化公司签订了《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及买卖沥青的价款、数量、运输方式等内容。万宝公路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9日向诚远石化公司支付了货款395.6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595.6万元。但诚远石化公司一直未向万宝公路公司供应货物。现诚远石化公司已经表示无力供货,也没有货款返还。为维护万宝公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诚远石化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2月22日在辽宁省盘锦市,万宝公路公司与诚远石化公司签订了《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诚远石化公司向需方万宝公路公司出售沥青30**吨。每吨4766元(含税)。质量指标要求为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计量标准为以产品送到万宝公路公司的实际卸车吨数为准。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万宝公路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诚远石化公司支付货款395.6万元、于2023年5月25日支付100万元、于2023年5月29日支付100万元,共计595.6万元。 2023年7月24日下午14:37,诚远石化公司经理***微信聊天记录回复万宝公路公司经理***,载明:“李总,我这边供货确实困难了。您先安排一下,别耽误工期,具体贷款的问题我想办法陆续给你返还,但是要给我一段时间,如果您不放心的话,可以通过法院来办一下手续,我这边全力配合”。之后***杳无音信。时至今日,诚远石化公司没有供货也没有返还预付款。万宝公路公司缴纳公告费600元,保全诚远石化公司账户支付保全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化工产品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张。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万宝公路公司依约定以及支付预付款595.6万元,诚远石化公司应及时交付沥青,但诚远石化公司经理***表示无法交货也无力返还货款,于2023年7月24日同意解除案涉购销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涉合同解除后,诚远石化公司应及时返还给万宝公路公司预付货款595.6万元,故对万宝公路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万宝公路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万宝公路公司主张自每次付款之日起至还清为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万宝公路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五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安图县万宝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95.6万元及利息(分别以395.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三笔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盘锦诚远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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