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2民初800号
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28号时代广场商住楼1号楼12层5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909772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1305320002519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95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