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2财保56号
申请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路***号时代广场商住楼1号楼12层5单元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9772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开发区。
申请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还拖欠工程款1500000元推诿不予支付,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德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邢台友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