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9民初1177号
原告:黑龙江兰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工业园A区星海路哈南中小企业公寓C栋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东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黑龙江兰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酿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酿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6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一份是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三台锅炉脱硝改造工程,总价款是3068000元,2016年10月26日被告已付款600000元。尚欠2468000元。合同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被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酿酒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属实。但中国酿酒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停产。公司处于放假状态,现在已经没有继续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4日,原告兰宝公司与被告中国酿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2×20t/h、1×35t/h锅炉SNCR脱硝改造工程及原在线检测系统修复”、“计划工期:合同签订完成后,2015年12月5日起至12月25日完成,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发包方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罚金由承包方承担”、“合同采用计价方式:固定总价”、“金额:306800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给承包人,设备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给承包人,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申请国家环保补助资金,待国家环保补助资金到位后,付合同总价款的20%给承包人,质保期结束后发包人在质保期满五日内付10%的余款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验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竣收验收以通过环保验收为准;本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如超过7个工作日内不予应答,则视为验收合格”。该工程已按约定日期履行完毕,并交付给中国酿酒公司,由于市场原因中国酿酒公司未将工程投入使用。兰宝公司多次找到中国酿酒公司要求验收,但中国酿酒公司表示2017年5月17日开始放假,兰宝公司提出验收,由于被告单位人员放假,一直未能验收。兰宝公司与中国酿酒公司均认可中国酿酒公司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兰宝公司600000元,尚欠工程款2468000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合同两份、记账凭证、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兰宝公司与被告中国酿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兰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接到承包方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如超过7个工作日内不予应答,则视为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已经于2015年12月25日施工完毕,兰宝公司曾要求中国酿酒公司对工程验收,中国酿酒公司由于2017年5月17日单位放假未进行验收,后续申请国家环保补助资金工作也停止,双方约定中所附条件不能实现系由于中国酿酒公司不能配合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中国酿酒公司承担。中国酿酒公司认可兰宝公司确实于中国酿酒公司放假前提出过验收申请,兰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中国酿酒公司提交正式验收申请的具体日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认定兰宝公司最晚向中国酿酒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验收申请,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5月25日视为验收合格。现该工程自验收之日至兰宝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质保期一年,中国酿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价款向兰宝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中国酿酒公司认可尚欠兰宝公司工程款2468000元,故兰宝公司要求中国酿酒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46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兰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4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5元,由被告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