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43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住沧县。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20层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06206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