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287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20层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06206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与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