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287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20层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06206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第三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与河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