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4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孔德岩
审判员 李钟华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佩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