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26民初5972号之二

原告: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蒲鞋市下垟头29弄10号102-1室。

法定代表人:吴兴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乐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德雅花园21幢302室商铺。

诉讼代表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423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就温州万银名郡住宅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00000元的进场施工保证金,上述保证金由被告方项目负责人韦国盛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稳步施工作业,并于2014年12月完成了全部工程。但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也不进行结算。2016年3月30日,经原告多次要求,上述工程的负责人韦国盛在《现在总工程量签单》上签字,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予以认可。按照原告的施工量来进行计算,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工程款584236元,至今未还。后被告因温州市万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问题而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上述工程停止,至今未能竣工,即原告的上述工程款还在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照破产法的程序行使权利。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受理应广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即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应按破产程序就本案债权向被告的破产管理人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故本案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维常

人民陪审员  裴 伦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