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6民初5762号
原告: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蒲鞋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保源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