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黎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业,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0)粤0983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上诉称,1.案涉的《新建提取车间精华装修及旧车间改造工程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除的纠纷,由茂名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明确约定了由茂名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信宜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2.据上诉人所了解,茂名市仲裁委员会已筹备完成,信宜市人民法院认定茂名市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缺乏依据。3.本案双方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了本案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法院管辖,属于有约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上诉人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或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涉的《新建提取车间精华装修及旧车间改造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合同中虽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约定在茂名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鉴于茂名市并未设立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不明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被上诉人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广东省信宜市×××××××,故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因此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广东康祺制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驳回江苏三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宇胜
书 记 员 陈国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