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民终6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黄骅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审第三人:孙如广,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魏连起,男,46岁,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书文,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审第三人:**,男,49岁,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原审第三人:*金炼,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