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青洋花苑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5588491524R。

法定代表人:孙新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宝峰,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号2401、24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464UF32。

法定代表人:周伦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5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保证金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伦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自2020年5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均已由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时系本院(2019)闽0211执1984号等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鉴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已依法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4.本院在执行其他案件的过程中至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号2401、2404单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好家(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被执行人原员工李长寿于2020年4月2月接受调查时称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营;

5.截止2020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保证金60000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俊龙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书 记 员 陈宝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