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352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于绍鹏,男,1971年12月13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泉,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6日生,满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艳,河北丰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峰,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全、赵洪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水岸荣华底商1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于绍鹏与被告***、王立峰、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于绍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100,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为农民工。在被告***带领下于2019年在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承德市开发区金元新天地项目”工地从事拆模、清理工作。在完工后,尚欠三原告工资100,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3,600.00元和47,000.00元两张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工资。经了解,被告王立峰挂靠被告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金元新天地”的清工。原告认为:原告在“金元新天地项目”工地工作付出劳动,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唐山润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人,被告王立峰作为实际劳务分包人,四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100,600.00元及利息5,000.00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主张四被告欠劳务费100,600.00元,庭审中提供两张欠条,金额分别为47,000.00元、53,600.00元。经庭审查明,其中47,000.00元的欠条记载的欠款包含原告***及案外人王淑艳、王淑云、周海清、周凤霞、张春丽的劳务费;53,600.00元的欠条记载的欠款包含原告于绍鹏、***及案外人刘春青、宋贵华、张玉春、杨应春的劳务费。现在仅三原告主张权利,遗漏了其他当事人,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绍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智鸿